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企业法人提交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印章);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尚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提交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