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相应报酬为标的的合同,具有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不完全性等特征。附随义务,最初源于德国债法,继我国《合同法》引进该概念,学界对其认识不一,概括起来主要归于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其中,广义说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而狭义说认为,附随义务仅限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认识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指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基于劳动合同订立时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和终结后的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的要求,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法律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亦应遵守的义务,并又进一步指出,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排除在附随义务之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领域对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做出泾渭分明的划分没有太大的学术意义,从而不区分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将劳动合同主给付义务以外的一切义务都纳入到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概念之内。{4}
无论是先契约义务、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还是后契约义务,都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之共性,从而应当将先契约义务、后期契约义务、契约履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区别于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之所在,从给付义务是指为了准备、确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具有本身目的之义务。附随义务不包括从给付义务,两者最重要的区分在于义务目的的不同,从给付义务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保障给付利益,而附随义务在于确保固有利益的完整。{5}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建立在一般民事契约附随义务理论基础之上,是附随义务在劳动合同领域的移植与再结合,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改变其性质,不以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缔结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