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对于企业不善经营导致债务无力偿还的问题,请问债务重组税收怎么处理?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13 宁夏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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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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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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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是一大特点,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有所调整,同以往有很大差异。同时,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增强了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协调了两法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入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在概念上取消时间性差异。由于应付税款法处理方法简便,易于理解,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复杂,这对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人损益而不再计人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偿还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替换原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修改债务条件时,应计算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新准则对债权人的处理方法的最大变化在于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和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    
    一、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损益,而不再计人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税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因此该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达成一致,不会再出现按旧准则处理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于债权人,新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处理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都采用公允价值为核算基础,不会产生纳税差异。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清偿时应当将该准备转回,由于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则产生差异,该差异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为原隶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将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处理方法同税务处理相似,不产生差异。    
    三、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一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四、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最大的变动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即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是现金流贴现价值。由于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考,因此,采用折现的办法来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新准则第12号的规定:债务人根据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涉及的或有收入不须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所得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会产生差异,而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上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归为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时,会计上清偿债务所按的公允价值小于税务上的债务成本,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将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偿还债务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同样按照未来应收债权的现值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两者处理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收回债权时再予以转回。    
    五、债务人以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还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如果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且是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或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否则,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税务和会计的处理已趋于一致,对债权人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人资本公积而是计人当期损益,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作为在非现金资产偿债和债务转资本偿债的方式下的计量基础,这缩小了债务重组税收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使得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简单化,便于企业操作。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采取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处理债务重组问题上,新准则同税务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可通过判断性质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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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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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收怎么处理?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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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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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劳务算不算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并非所有导致损失的情况都会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若涉及到如下几种行为时,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犯罪的客体应当认定为复杂客体,具体包括了国家对经济合同实行的严格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或组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者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再次,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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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七种不同的送达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
第一种为直接送达;
其次为留置送达;
第三种是通过邮政快递进行邮寄送达;
第四种则是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委托送达;
接着是将应送达文件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此外还包括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的电子送达;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在法定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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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了九种,即: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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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将债权赠与他人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只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债权便有可能被转让给他人。
对于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这种事务时,理应对债务人进行正式的通知。
然而从法律层面看,关于债权转让后何时通知债务人并无明确的期限规定,这应当由债权人本身或是其委托代理人来完成这项工作。
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以及转让行为实际履行之前,债权转让都应该向债务人发出正式的通知。
通知债务人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债务人有关事项。
至于债权转让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债权具备可转移的性质;
再次,债权转让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需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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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了九种,即: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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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有哪些法律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项下关于赡养老人费用的专项附加扣除部分,不论赡养者的兄弟姐妹人数如何,兄弟姐妹之间所共同承担的年度标准应限于人民币24,000元,换算成每个自然月则等于2000元。
在实行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等特定分配模式方面,必须签署完整的书面协议。
若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存在差异,则应以指定分摊方法为准。
在兄弟姐妹间进行赡养费用分摊时,其中任何一方所承担的最高额度应限制在每年12,000元以内。
赡养费用的分摊方式主要包括由赡养者自行约定分摊或由指定人员负责分摊。
无论是何种方式,均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具体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担情况。
此外,还有一种由被赡养者直接指定分摊方式的可能性,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每位赡养者在每个自然月内所承担的分摊金额均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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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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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以股票形式并购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并购的严谨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进行前期调查环节。
计划进行股权收购的各方需要签订相关的基础框架协议,同时,被计划收购的一方也必须同意为该计划采取详尽的尽职调查措施;
其次,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紧密围绕着前期调查的结果展开深入讨论和磋商,以期确定股权转让的切实可行且详细的执行方案;
最后,在履行阶段,收购方需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条款,向出让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同时,还需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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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类别是哪些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针对职务侵占罪这一主题,我们需明确其所属类别,即侵犯财产类犯罪。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该罪行的实际受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这些职务执行者正是通过利用其职务便利手段来非法侵吞和占有本单位的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所谓职务侵占罪,即是指那些以单位名义从事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原本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贵重物资非法占为己有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本罪中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涵盖了私营单位等多种类型。
至于此处所提到的“单位资格”问题,则需要深入探讨并做出相应解释。
所谓职务侵占罪,实际上就是指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经验,都普遍认同职务侵占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诈骗、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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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协议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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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符合以下各项严格的要求:
首先,他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也应属于企业注册地的正式户籍居民或持有临时户籍证明;
再次,他需拥有卓越的企业管理技能及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
此外,他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展现出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
同时,他在担任该职位的过程中,要确保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明确规定;
最后,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所提出的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非法集资的钱建房后抵债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集资活动中,并不存在以物抵债这一处理方式。
关于这一点,
(1)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包括在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相关条款之中。
其核心定义是指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途径,面向社会公众或集体筹集资金的行为,这正是构成该罪行的本质所在。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行为。
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针对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单一犯罪客体而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更为复杂,不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作为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非法集资类型犯罪,已经成为我们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
(2)至于以物抵债,这是银行在无法通过货币资金回收贷款的情况下,为了降低信贷资产风险,采取的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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