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实现抵押权的用地。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综上,除以上几种情形建设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以任何形式的利用集体土地上作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能用于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未经征收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是违法的,即使该项目有规划许可证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只能说明行政机关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