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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非法集资情况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什么?

帮助10人 8.6k浏览 匿名 2017-11-05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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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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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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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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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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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院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内容是?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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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拐卖妇孺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怀揣着两种明确的意图,其一便是通过非法手段限制、羁押或者控制妇女与儿童的自由;
其次,行为人还需有将被非法拘禁者或者受控者转让出售给第三方的明确企图。
此外,在实践中,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客观条件,这些规则都与行为人行使这些非法权力所要达到的目的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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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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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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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详细的介绍了非法集资所具备的四个条件,比如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另外还详细的解释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一些表现,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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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案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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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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