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发现我一个朋友在非法集资,我想了解一下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的相关内容,麻烦解答一下,谢谢了

帮助10人 1.2k浏览 匿名 2017-11-05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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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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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
      众筹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大体可分为刑法、行政监管法律及国家政策三个方面。刑法具有谦抑性,但只要构成其犯罪要件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管法律的打击范围比刑法广泛,构成要求也比刑法低,但是处罚手段远轻于刑法。国家政策反映了政府当下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监管的力度和范围。
      
    1.非法集资刑法与行政法关系解读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行政认定问题很复杂,耿某以后另文详解。本文只谈刑法的非法集资具体罪名。
      
    2.非法集资刑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是由“法律”这一层级的规定制订的,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指导意见不会改变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解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耿某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兼论P2P网贷和众筹的法律应对》一文。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全文
    9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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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全文
    6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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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法集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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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北京周边婚姻房产纠纷律师,如何高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经验丰富且声誉卓著的房地产纠纷律师所运用的一系列技巧及对策包括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谨细致地进行证据收集与验证、擅长于与当事人及各利益方进行良好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适时调整并灵活应用各种策略、侧重于通过调解和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全面准备诉讼所需的各项材料,在此基础上重视对诉讼技巧的掌握以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咨询服务等等。
通过综合运用上述各类技巧和策略,我们有信心能够更为高效地解决房产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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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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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公职人员受贿金额6万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行为,若涉及金额未达六万元人民币便不足以构成犯罪。
若此类人员以职权为基础,向他人索求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争取利益,或者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优势,违反有关国家规范,收取各种名目的回扣和手续费,全部收益归属个人所有,若涉及数额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将被视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关于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若涉及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若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三万元人民币,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被视为“其他较重情节”,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1)多次进行行贿行为;
(2)为了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3)为了他人谋取职务升迁、职位调动等利益。
2.若涉及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三百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若涉及金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人民币,且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3.若涉及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若涉及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被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为员工买意外伤害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法律法规之准许,雇主享有为其下属雇员购置意外事故保险之权利,然而若涉及到需要使雇员分担费用的部分,应当事先得到雇员本人的明示同意,方能得以实行。
如若不然,在未经雇员许可的情况下,雇主不得擅自从雇员薪水中扣除任何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雇员与雇主进行充分的协商交流。
如果经过双方的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雇员可以向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申请。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这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
如果雇员发现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险条款,他们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此问题,并要求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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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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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的侦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专业技术的侦查工作称为技术侦查品类,其核心构成要素即技术侦查措施,该术语被定义为在国家相关法规框架下,由侦查机关出于侦破特定犯罪活动的需求,遵循严格审批程序而实施的具有特殊技术性质的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则是指运用上述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侦查行动。
其中,常见的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摄影、录像以及对邮件进行审查等一系列高度机密且专业的技术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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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零八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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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证明非法洗钱罪的客体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该种犯罪所侵害的是复合型客体,涵盖了国家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秩序以及有关国家正常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的法规制度;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为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这一行为;
再次,从主体角度来看,洗钱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达到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实施此种行为,同时还期望能够实现这样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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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由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决定,需要向损害者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国内,可以向国外的法院请求帮助,要求对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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