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现在学习法律,学到了两个概念性的词语,我不是很理解,所以我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有什么

帮助10人 1.8w浏览 匿名 2017-11-07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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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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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回答如下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
    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全文
    14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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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过程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
    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自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又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
    (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
    (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二、基本原则
    《意见》的制定,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准确把握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和从宽处罚幅度。司法实践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和从宽处罚的把握,存在过严和过宽两种倾向。《意见》从自首、立功的本质出发,基于符合立法本意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明确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处罚的基本原则,使其既不过严苛,也不过宽泛,更符合司法实践,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二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主要问题。自首、立功的法律适用问题较多,有的分歧较大。《意见》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对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较强的意见,而对那些较少出现或者暂未有较成熟意见的个别问题,则未作规定。
    三是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对自首、立功的具体认定和从宽处罚原则予以细化。《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收集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三、“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是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自动投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典型的自动投案,即《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第二种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虽然不完全具备典型自动投案的特征,但体现了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意见》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在《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七种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情形,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情形,《意见》还设立了兜底条款。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
    《意见》增加的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继续作案而非等待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形迹可疑”型自首
    对于《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的重点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可以防止其留在社会上继续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经济性。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掌握犯罪证据,故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回答
    全文
    6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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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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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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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抢劫罪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该罪犯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是洗钱罪所能承受的最高刑罚标准。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接收的资金及相关收益属于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如果意图掩盖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真正来源,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没收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还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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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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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最高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领域中,赔付金额的上限可能高达数千元,也有可能突破数十万元的高度。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或规定制约,因此实际交通事故中能够获得的确切最大赔付款额无法精确估算。实际上,赔付款项数额的调整往往综合考虑了诸多因素,如特定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交通事故发生时涉及的各类责权分配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1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帮信罪法院判完会立即执行幺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人民法院对协助型犯罪的被告进行了刑事定罪和执行,那么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相关罪犯依规定程序送往监狱实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方面,犯罪分子的涉案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犯罪行为提供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再次,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为三名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话,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所协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将成为加重其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五张或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到二十张或以上,都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北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最新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如下:
第一,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需要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这部分财产的价值较大。关于职务便利的理解,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利用自身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来实施犯罪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侵吞、盗窃、诈骗等等。
然而,要想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个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最高量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合同诈骗罪之最重惩罚乃针对犯罪数额极其庞大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案件,对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课以罚金或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所谓合同诈骗,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陷阱等手法,从而骗取对方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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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自首立功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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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深圳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任何人上述行为涉及到经法院认定之信用卡诈骗活动,且诈骗金额已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伍千元整,那么此情况将被视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可向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的立案申请。对于此类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金额达较大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诈骗金额巨大者,则需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陕西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盗窃罪的涉案金额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即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原则;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进一步扩大,则需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极度庞大,那么则需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在量刑方面,对于盗窃罪的判决结果主要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故意构成。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将其取回,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遗忘物,那么他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举例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将其取走,我们仍然应当认定他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斗殴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罪名为“聚众斗殴罪”,其本质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报复他人、确立霸权地位或是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组织,相互之间进行暴力冲突,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更应该理解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种共同生活的规则与秩序。
(二)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多人员结伙进行暴力冲突的行为。聚众斗殴的主要动机往往源于个人恩怨、争夺霸权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从而导致成群结队地进行暴力冲突。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然而,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在聚众斗殴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够被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四)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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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和立功是截然不同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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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是什么?
自首是将自己犯罪的事实还有过程主动交代给警方,而立功是主动举报他人的犯罪。自首是针对自己的案件,而立功是他人案件,将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事实报告给警方,从而达到破案立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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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成立标准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认定,需要强调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其主观意识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第三,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金融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规则;
最后,从客观事实角度来看,洗钱行为实质上就是实施了为犯罪分子开立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加以利用的不当操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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