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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现在已经下半年了,现在有没有出台新的解释和方案呢?求告知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16 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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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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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全文
    12 2017-11-16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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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的文件已经下发,根据文件内容来看,本解释与之前的解释不一样。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混乱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P2P的影响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具体如下:
    央行界定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
    P2P平台回归中介属性,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要求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由上述看出,无论是央行官员划定的界限还是两高的解释,都剑指非法集资,对于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资金承诺回报,为己所用或为他人所用的P2P
    模式,都可能存在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对众筹的影响
    众筹有4种模式,股权类、债权类、回报(或奖励类)及捐赠类。其中债权众筹在国内体现为P2P这种形态,业界已经专门把其划分为互联网金融一个门类,因此,我们所说的众筹是不包括P2P在内的侠义的众筹。下面就分类进行分析:
    1.对于回报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2.
    对于捐赠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3.对于股权类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全文
    8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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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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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非法集资最新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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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协商退定金最快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判决案例显示,退房的合法前提可以分为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两类。
其中,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过程中所商定的退房规则。
例如,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准时交房且逾期达到一定天数时,购房者有权请求退房。
另外,购房者还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一些特殊的退房情形,例如小区规划或者配套设施与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述内容存在明显偏差、房屋成功交付之后在一段特定时期内仍未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购房定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退还,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条款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购房计划终止,那么定金就应当予以退还;
同时,购房者必须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购房合同的签署,否则想要退还定金就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这一事实。
此外,对于那些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书的内部认购项目,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销售资格,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定金都应该予以全额退还,无需进行过多的取证工作,只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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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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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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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集资解释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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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初犯非法拘禁罪最轻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的量刑,其主要规定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如若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其次,一旦发生殴打、侮辱等额外情节,将依法从重处理。
在此基础上,若导致他人重伤,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若致人死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如果采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甚至死亡,将依据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将按照上述第1、2点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上述第3点所述的犯罪行为,将依照同样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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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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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罪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解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项罪名主要描述了违反国家现行法令的规定,未经国家主管机构许可而擅自吸收或变换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扰乱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行为。
这一罪行在我国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中占据着极高的比例。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金额和情节标准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同样是当前社会上频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因此成为我们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此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班马线行人被规格撞司机是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斑马线上车辆碰撞所导致的责任判定,应严格遵循交通警察实地开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为依据。
通常来说,如若机动车正常行驶行驶,则负责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然而,倘若电动自行车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存在,那么电动自行车将承担主要责任,而机动车将会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敬请参照实际开具的交通责任鉴定报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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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说明了对于不同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并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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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免刑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的严格规制下,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的法定条件:
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排除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意图;
其次,若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很短暂,那么该行为也不能被视为犯罪。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典,任何非法限制他人或通过其它方式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
具体而言,此种违法行为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如果在此类犯罪行为中存在侵害受害者身体的行为,例如殴打或侮辱,即会被法官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加重其刑事责任。
在以前款犯罪中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较为严重时(如致人重伤),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对受害者生命权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则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针对其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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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股东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
1)公司重要决策的参与权。
这种权利源于普通股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持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权益。
2)获取公司资产的利润以及在公司经营后留下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这两项权利直接反映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剩余收益权。
在履行义务方面,1)作为股东,您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投资款。
您可以使用现金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进行出资。
2)您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您也不能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您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抢劫罪初犯可以假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曾多次触犯法律并被定为重罪者,包括故意杀害他人、实施爆炸行为、参与抢劫活动、发生强奸事件或实施绑架行为等,且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予以假释。
(1)在对待累犯问题上,无论罪犯所受惩罚的具体类型和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假释。
(2)对于那些实施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不得予以假释。
这里所指的"暴力性犯罪"并不仅限于我们之前提到的那几类犯罪,它还涵盖了其他涉及对人身行使有形力量的犯罪行为,例如伤害他人、发动武装叛乱、进行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行。
(3)对于那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者,即便他们在服刑期间获得了减刑,使其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但仍然不允许给予假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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