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自己入股的公司前段时间应为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只有宣布破产,现在就想咨询一下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债权人保护该怎么进行。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25 佳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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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造成的影响
      
    首先,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将会延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一旦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将对财产进行分配。但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将自动停止。
      
    其次,债权人将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在实践中,重整申请大多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债权人很少主动提出重整申请,这主要是因为重整的成败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影响截然不同。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重整成功,可以摆脱债务危机,获得重生的机会;即使重整失败,最多是和清算同样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重整成功,债权人会受益;如果重整失败,债权人(特别是大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将会受到比清算更大的损失。
      
    二、重整申请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破产企业法》对重整原因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首先,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可以提出重整。
    其次,即使在企业法人尚未达到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如果具有了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企业仍可以提出重整。《企业破产法》没有将重整原因限于实际的支付不能,债务人在可能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这样的规定放松了申请重整的条件,整体来讲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不会像债权人提供十分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放宽重整申请的条件,当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时即可提出重整,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相对及时地得到保护。同时,放低破产重整的门槛,使各方的利益纠纷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进行公正裁判,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从积极方面讲,这样的制度设计照顾到了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需要,也兼顾了公司自治和外部干预的利益平衡,具有合理性。但是,为了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的手段,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国家机器干预市场经济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受理标准,并在操作层面不断进行完善。
      
    三、重整计划制定、批准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优点在于,债务人的管理层比临时组成的管理人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更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优势等方面考虑,这无疑是有利的选择。但是,债务人作为利益相关方,容易侵害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优劣势与债务人恰恰相反。与债务人相比,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处于中立的地位,并有监督人的监管,能够相对公正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管理人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够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优势。但是,管理人作为外聘人员,存在不熟悉债务人经营情况、不懂市场行情等劣势。
      总的来说,管理人地位中立,在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能够统筹考虑和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更易于制定出让各方能够接受的重整方案。
    以上就是对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债权人保护进行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您。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和强行批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按债权分类进行表决的做法,将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为四类:有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在表决规则上,我国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制,即要求表决权额和表决人数都满足一定的比例。《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破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具有较其他程序更强的强制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款请求权将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法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强制批准的把握尺度主要采用了清算检验标准,即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他们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这基本上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使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清偿分配少于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该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也必须同意,这样就对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四、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但必须受管理人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能够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由债务人作为唯一执行主体,会导致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选择性,一旦债务人没有尽到自己的执行义务,只能由法院宣布重整失败,进而宣布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0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我国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内容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监督权。
    其次,应当明确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执行中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权限和程序。
      
    五、法律建议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作为债权人,应从以下方面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二是协助人民法院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人,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多为以完善战略布局、延长产业链为目的的同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国有企业;三是充分利用表决权这一筹码,促使战略投资人作出尽快支付清偿资金的承诺,以实现债权清偿这一最终目的;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发挥好监督作用,时刻关注企业的运行状态。总之,债权人应当熟悉了解、善于运用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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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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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债权人保护该怎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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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概念不同。破产保护,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企业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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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
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是需要根据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协商进行确定的。在我国的企业破产的程序的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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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保管新规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是针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所涉及到的诸多法律规定的整体概括。
其中最为关键的参与者当属消费者,而这一法律所要保护的核心内容便是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他们的权益便会受到这部法律的严格保护。
同时,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此外,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同样应该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经营者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2)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
(3)国家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4)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以上这四大原则不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导思想,更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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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法院费用怎么计算
具体看公司的价值是多少,根据以下比例缴纳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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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兴房地产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按照计时收费方式,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至3000元不等。
而针对计件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则是基于收取基本费用的基础之上,根据争议标的的具体额度进行分段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累计计算。
此种方式下,基本费用在1000至8000元之间浮动。
就争议标的超过5万元(包含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将免去加收;
对于争议标的介于10万元到50万元(包含50万元)之间的部分,将收取8%的费用;
对于争议标的介于50万元到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之间的部分,将收取5%的费用;
对于争议标的介于100万元到500万元(包含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将收取4%的费用;
对于争议标的介于500万元到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将收取3%的费用;
最后,对于争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将收取2%的费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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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吗
不是。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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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分为三种哪些有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解析:
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不存在优先顺序,若其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则对方有权选择不继续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如前所述,当双方当事人都有执行义务时,谁先开始未完成的部分,另一方就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即当双方当事人都有执行义务时,如果先行履行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后续履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先行履行的一方有权选择拒绝继续履行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折旧计算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年限平均法亦常被称作直线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各个期间相对平衡,不论是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磨损还是所获得的收益均保持相对稳定。
在此种方法之下计算出的折旧金额在每一个期间均为等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2÷预计使用年限,而年折旧额可以定义为: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此外,季折旧额则等于年折旧额除以四,月折旧额则等于年折旧额除以十二。
2、在实际应用中,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会随时间呈现不均衡状态,因此无法通过年限平均法进行精确计算。
此时,便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来计算折旧款额。
其中,单位工作量折旧额的计算方式为:
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至于月折旧额,它等于该固定资产当月的工作量乘以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则是一种特殊的计算方法,它主要是基于忽略固定资产残值的前提下,通过各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以及双倍直线法折旧额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具体来说,年折旧率的计算公式为:
2÷预计使用年限×100%,而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年折旧率,即: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年折旧率。
另外,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则等于该固定资产年折旧额除以十二。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两年每年的折旧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以前年度累计折旧)]÷2。
4、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其计算原理与年限平均法相似,但更为复杂。
年折旧率的计算公式为:
尚可使用期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而年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至于月折旧率,它等于年折旧率除以十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房产纠纷民事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本项费用由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以房屋产权纠纷为例,此类案件属于财产性质,其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的金额大小,按照固定比例进行收取:
若争议金额未达到1000元人民币,则每次需支付50元;
而在1000至50000元之间的部分,则需要按照4%的比例缴纳;
对于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缴纳;
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缴纳;
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缴纳;
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缴纳;
至于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缴纳。
除此之外,还需要支付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补贴;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需的申请费以及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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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哪些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2、申请时间不一。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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