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 条的改进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担保制度起到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债权人在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下,为了保障自身的债权安 全,获取最大的利益,往往采取了混合担保的方式,即同时要求债 务人提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但是,当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保证 人和物上保证人时,应如何确定两者间担保范围及实现担保的顺 序、两者之间能否可以追偿等。对此,我国在《担保法》《担保法 、 解释》及《物权法》中均对此做出了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 异,比较其差异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有利于我们 检讨现行法律的不足。以上就是我对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是什么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