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答应直接找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既然是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就不应超过6个月。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8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与该岗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