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此时遭遇竟无他人参与竞拍或竞买者出价未能达到保留价之情形,而围观的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亦未提出以该次拍卖所订留存价作为清偿债务之请求,通常的处理程序为:
启动尾盘再拍。
将在六十个自然日内进行此项拍卖,旨在探寻是否可能迎来新的潜在购买者。
再次告吹。
如经过再一轮的拍卖依旧无人咨询和购买,人民法院有权依规将该财产以标示价交付给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
若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选择拒收,抑或是无法合法地完成转让,那么人民法院必须解除之前实施的查封以及扣押行为,并将该资产物归原主。
启动第三轮拍售。
对于首次拍卖后便告失败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权利,可在六十个自然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出售。
再次告吹。
若在第三次拍卖依然无果,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选择放弃接收该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权利进行抵债,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的七日之内,人民法院需发布变卖公告。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六十天内,倘若尚无任何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确认的标示价格购入该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也没表示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那么设立的查封以及冻结需得解除,并需将该财产物归原主,除非在此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了其他的执行措施要求。
上述流程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