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知识产权权利申请涵盖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的各类作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口头表达形式的艺术作品(如语言、表演艺术家等)、刻印自己创造精神的摄影绘画和影视剧作品、录像编制作品以及工程与产品设计的图纸与相关说明书。
该项申请涵盖了所有以各种形式创造出来的文学、艺术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等作品;具体范围如下:
1、书面形式呈现的文学与艺术作品;
2、由人们通过口头表达方式演绎并传播的艺术作品;
3、涵盖各种流派和风格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
4、绘画、雕塑等传统美术艺术作品和建筑美学作品;
5、以光影和彩色捕捉生活瞬间的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电影摄制手法进行创作的作品;
7、各类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模型作品;
8、经过严密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以及9、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各类创新性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