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保姆与个人之间构成的是雇佣性质的合约关系,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旦保姆遭到解聘,其应当获得的仅仅为截至当日及之前已经付出工作期间的薪资报酬,并无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义务。
然而,如若保姆与其雇主隶属于家政服务机构,那么双方之间的处理方式将会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这类家政服务公司会与保姆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因此他们必须按照既定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30日向保姆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预支一个月的工资以示善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家家政服务公司并未与保姆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本质上只是在业务层面协助保姆寻找合适的雇主,并从中获取适当的中介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及保姆之间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会被视作一种居于雇主与保姆中间的中介合同关系。
因此,在此情形下,保姆将无法依法享受到经济补偿金等相应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