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面临非法侵害威胁之际,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予以保护,同时保留好相关送达回执作为凭证。
2.遭到侵害时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寻求援助,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警方的帮助与支持。
3.在遭受侵害事件发生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以便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4.在适当的时机,如公安机关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针对其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需要明确认识到,诉讼仅仅是实现公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目的。
我们需要借助诉讼这一有力武器,积极推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并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