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支付期限通常是由开立者(也就是发行者)来进行指定的。
依据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关于其支付期限的规定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对于即期信用证而言,开证行应该在收到与之相符所需的所有单据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相应的支付;
其次,对于远期信用证来说,开证银行必须在收到和交易相关的所有符合要求的单据之后的第二天算起,同样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确认该笔交易的到期支付款项,并且在约定好的到期日完成支付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远期信用证的截止日期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例如按照交易单据提交日期之后的某一段固定周期进行支付、参照交易单据的提交日之后进行周期性的支付或者设定在某一固定的日期进行支付等等。
此外,信用证内还常常会有一系列专门的条款,例如对议付时间进行适度的限制、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单规定在某个时间段内进行支付的要求,以及针对某些可能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的特殊状况做出明确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