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遭遇收购时,原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依法继续执行;
如若否则,公司必须向相关雇员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经历合并、分立等特定情形下,原始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应,且劳动者与承袭权责的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需得到妥善继续履行。如原劳动合同未能得以续签,用人单位则须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这部分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者所服务的工作年限计算,每累计一周年即算作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则核算为半个月,并且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此外,对于劳动者非由于自身原因而被迫从原用人单位调迁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亦将被并入新用人单位内,作为其新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