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以及控股合并在法律上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公司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之后,公司将会设立一个全新的实体,而原来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将消亡。吸收合并则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最终融合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每一家集团并不会消失,只会形成一个更大更强大的公司。
至于控股合并呢,其基本特征就是有一家企业购得或获得了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且这些股份足以使得其对被合并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掌握其财务和经营政策。
其次,经过对控股合并的理解我们会发现,尽管这种合并形式不会导致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消失,但是它们仍然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然而,诸如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样的形式,允许仅存在一个法人实体,其他的原有公司都会消失。这也是三者实现方式之间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最后,吸收合并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最普遍的情况有三类,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角,并且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同时原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随之结束;如果上市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的主角,那么原先的集团公司就会被终止,而上市公司则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继续存在;最后一种情况是针对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吸收合并。总的说来,控股合并只有唯一的一个表现形式,那就是企业获取到其他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或者进行股票交换,以达到对另一个实体进行掌控的目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