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除,又或是允许设立行政许可的需求的基础条件出现严重变化时,政府有权依据权限,运用强制措施关闭相关企业。对于环保总局推出的环境保护计划,我们应予以坚定支持,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分支机构如何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及其结果,是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对于持有必要许可证件的企业,如具有整改条件,行政机关需依法要求其完成整改;若视为无整改可能或者与相关产业政策或规划不符,必须落实拆除工作,并依法向企业进行适当补偿。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亦或是准许行政许可的需求的基础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的特殊情况下,考虑到社会公共效益的需求,行政机关可合法地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若此举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则应有义务依法提供合理补偿。因此,本条款的存在为持有许可证照的企业争取合适补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