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监护人的律师,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九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遗体捐献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