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育工作者而言,在生育期间享有共计为98天之产假的权利。
然而,若所在地政府对个体女性员工的产假额外给予了延长或调整,则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执行。实际上,所谓“产假”,就是指在职职业妇女在产期前后所享有的休假待遇,通常从分娩前的半个月开始计算直至产后总共两个半月的时间,至于晚婚及晚育者,其产假可能进一步延长至四个月。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