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产之后,必需办理房产三证,以确保其完整性。所谓房产三证,即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此同时,房屋契证亦被称之为房屋产权证。在一般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证实际上还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两个部分。
然而,在某些地区,也存在着由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开具的《房地产权证书》的状况。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