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问题,主要指的是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并不具备适格的身份条件,他们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方面,通常存在两种形态:
首先,若其中之一的用工主体不满足作为雇主或薪资发放方所需的资格,那么就被视为"用工主体不适格”,即这种实体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所定义的机构类型,例如: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公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等。
其次,即使您们两个主体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可参与劳动关系的范围,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你们的法律关系并未体现为劳动合同形式,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类事件不在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确定存在其中一方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时,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