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贵司需从网上提取个人住宅公基金帐户中的资金,请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利用电脑连接到当地住宅公基金网厅中您的个人账号页面上。
其次,寻找与所需办理事务相对应的选项,根据提示填写银行卡卡号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接下来,待住宅公基金管理局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您满足住宅公基金提取资格之后,本金将直接划转到您所提供的银行卡内。
此时,您便可按照约定的用处将这部分资金提取使用了。
另外,客户,微信和支付宝都设有相应的城市服务项目。
您亦可尝试通过这些合作伙伴来提取个人住宅公基金账户的余额。
当然,如果您在工作或生活的周围就近设有本地住宅公基金管理局运营的网点,那么您也可以选择亲自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该网点的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总体来说,这个过程并不繁琐,但若是对比起网络平台处理方式,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排队等候时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