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会导致此种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应执行原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须单位赔偿;劳动者因此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