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确为夫妇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则有权针对夫妇共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款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和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并需立即告知共有人。这意味着,首先可查封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若夫或妻其中一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将先行中止其他处分行为,并对该异议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成立。
如异议成立,将导致执行工作暂时停止;
反之,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将会裁决驳回,进而继续执行。然而,即便被驳回异议,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在此过程中,倘若其所主张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得到证实,就有可能获得禁止执行的判决。当然,无论是针对异议的否决还是防止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请求,都必须具备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撑。当另一方采取上述行动之后,按照司法程序,法院将需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经查封的财产属于夫妇共有财产,那么通常都会遭到异议或者针对异议的起诉请求的否决。
在实际执行财产的过程中,相对方也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身所持有的份额。执行部门将依照证据确认其应享有的份额。若无法出示有效证据以证明自身所持有的份额,通常只能执行一半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