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兴建住宅事宜,众须先行提出建房申请,待村民会议通过审议之后,依循以下严谨的审批流程:
首先,必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的细致审核;
其次,待获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可,并获取其颁发的选址意见书,便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申请得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则该县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相关土地进行划拨,以供使用。
至于对于需要占用耕地资源的情况,相应的审批过程则更为复杂严格,需经过乡级人民政府的深入核实,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深入审查,同时取得选址意见书,最后才可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向上至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在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对所需用地进行划拨。
对于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它土地的情况,需按照乡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