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的办理时间并非一定在出院之后。实际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就应当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一般会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然而,对于伤情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会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如果伤者的伤情还未完全稳定,那么需要等待伤情稳定后才能申请鉴定。一般情况下,伤情稳定后的时间大约是受伤后的三个月左右。
另外,伤情鉴定的完成时间也有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然而,在实际鉴定实践中,由于可能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完成鉴定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