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参与经商活动的行为,应当按照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考虑降级或撤职处理。
而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被处罚者可能会受到解除雇佣关系的严厉惩戒。
此外,倘若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盈利活动,或者在任何营利性质的机构或企业中兼职任职,也都将会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同样地,如果情节严重,也有可能面临降级或撤职的严肃处理,甚至是解除雇佣关系的严厉惩戒。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