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于刑罚减免方面的政策,明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形式的犯罪分子在接受相应审判之后并受到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在此期间能够显示出特殊的良好表现或者展现出卓越的重大立功行为,则可以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对于判决结果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减刑标准需严格控制,即减刑后实际上仍然需要执行的期限必须至少达到原先所被判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即便得以减刑,但实质上实际需执行的期限亦不能低于十三年。
其次,关于对假释的政策规定,相同条件下被裁定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证实其已经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而对于那些被处以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实际上已执行十三年或以上的时间,并且在整个执行阶段有着出色的表现,且没有再次犯罪可能的前提下,便可以获得假释的机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释并不适用于曾经被判罪成为了累犯的人员,同时也不适用于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了有组织的暴力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并获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