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尚处在医疗期之中,用人单位不可贸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待医疗期结束以后,若员工仍无法胜任现有岗位,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务必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此外,还要依据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倘若用人单位希望早于法律规定之时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必须先取得与员工的共识,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对方。
否则,当用人单位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动之后,若员工以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将被要求依照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