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违反我国现行金融管理法规及政策,未经合法批准,擅自从社会公众处吸收资金或以各种手法变相向民众募集资金,扰乱了我国正常金融经济秩序之性质严重的行为。
私募基金经理人若涉嫌此罪名,其主要原因多在于在未能获取相应法定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相关业务运营,或是滥用募股资金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人为操作。
而集资诈骗罪则系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所得资产之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侵害公共与私人财产权利,且涉及金额较大者。
关于该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以下几种显见的表现形式:
如募得款项后行为人携款潜逃、挥霍所获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投资者;或者以投资名义非法挪用募集所得款项;甚至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筹集来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有部分嫌疑人采取其他狡猾手段,拒绝将投资款归还或无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