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属无偿取得性质,原土地使用权人并未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
然而,若因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需收回此土地,亦无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仅会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之时支付相关的土地使用费之后,方能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征收土地时,予以相应的返还。
倘若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之上已建有房屋,则当国家征用该土地之际,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便有权针对该房屋获取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