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各项征地赔偿款的详细规范以及其对应的货币价值,皆是由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明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予以规定确认。
2.关于土地在被征用之前三年内平均年度生产总值的确定,我们参考的是当地统计部门经过严格检核通过的最基础的单位统计年报数据,同时还综合考虑了物价部门所批准的单价一并作为依据。
3.若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无法使得被拆迁的农户维持先前的生活水平,那么我们应当适当调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各级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遵循合法的项目要求,依照国有土地赔偿处理流程,为被征收者提供合理的赔偿待遇。
要确保先赔偿,后征收,否则任何违背这一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会被视为非法手段。
4.被征地人员有权直接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有了名正言顺的途径去获取信息公开资料,进行行政复议,最终诉诸于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