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我们计划将官司诉诸被告户籍所在地区,那么为了证实其居住地点的切实性,可以考虑向当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至于在其他情况下,即向被告的长期居住地提起诉讼时,据我在司法实践中的了解,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一系列佐证资料,以表明被告在该处已经居住了超过一个年度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通常会交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还有长期居住地的话,那么案件就可能会被移交给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