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过错责任之判定:
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事件中所实施之行为与引发事件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过失的程度,应依据公安部门交通管制机构的详细调查结果进行严肃分析并作出科学判断。
若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粗心大意而导致交通事件的发生,该人应当承担整个事件的全责;若两方当事人都存在行为疏漏的问题,则需要根据其各自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如果每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明显的行为错误,那么他们就无需为这次事件负任何责任;如果发现其中一方是有意为之,那么另一方将无需承担此事件的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