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未取得或未能遵照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建造,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施工方立即停下施工作业。
而对于仍有挽救余地,能够通过修正计划来消除对规划实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者,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将限定施工作业方面在特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相当于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作为惩戒。
若建构筑物对环境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侵扰,已无法挽回,那么当地规划部门将会明确设定整改期限,要求施工方予以拆除。
如果实在无法进行拆除装复的话,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收缴该设施及其违法获取的收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为警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