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一系列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所揭示的规则,各诉讼方在诉前调解阶段拥有对所在地进行管辖异议的权利。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法院尚未正式启动立案程序,故而原、被告参与诉前调解并不必然认可该特定法院关于争议事项的管辖权。
但是,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日起,当事人便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对审判地点的管辖异议。
如果异议主张得到法院认同,即被裁定为有管辖权之法院。
反之,若异议主张不获支持,将以裁定形式对其予以驳回处理。
需要特别提醒各位读者的是,如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且仍积极应诉答辩,那么将被视为其已默认受诉地人民法院具有审理此案的权限,但需排除触及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