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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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法律给予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其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最后由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

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法律给予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其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最后由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商标权异议制度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一项程序性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工作公正、公开进行,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然而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的规定(异议裁定生效日未超过异议期的因其专用权期限与保护期限具有同一性,本文不作讨论),给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常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性。

一、现行商标权异议制度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同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但为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上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其在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日止这期间的专用权,但此期间的专用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在此期间有请求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二、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致使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一)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有欠缺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核定使用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限和局长签发栏6项内容,其中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限是按照《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标注。从现有商标注册证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是异议商标以及明确的异议裁定生效日,而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类法律文书,是公众普遍认同、承担商标管理职责部门普遍认可、权利人主张权利通常使用的法律凭证,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的欠缺势必在商标权的使用和保护领域造成一些错误认识。

2、现有商标权证明取证途径欠缺。因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然后取其复印件的取证方式因其证明效力较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方便易行而通常成为执法或司法部门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取证方式的首选。尽管自 2005年12月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到某注册商标的相关历经程序,但该网首页“查询所涉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的免责声明以及该数据库中数据更新的不及时性,让取证无所适从。现阶段除了向商标局发函查证已无更好的途径,而事实上这种取证途径因其历经时间长而使执法工作不但有违《行政强制法》、国家局28号令的要求,工作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认定,从而影响到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关乎是否依法合理确定处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资料记载,2009年、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分别计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势明显。而现有取证方式和途径已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取证还很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体现商标经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经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也可统一在所有商标权利证书上增加局长签发日期栏,从注册商标有效期起始日先于局长签发日期来显示该商标为经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以及明确的保护期起始日等内容。

2、完善中国商标网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数据库,让商标信息更准确、全面、快速,同时通过技术问题让从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与书证具有同等证据效力,方便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取证,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查证函回复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现阶段商标取证工作唯有商标局对商标权利的证明最具可靠性和证明力。鉴于商标管理层级部门众多,为完善证据效力,建议遇此类需商标局出具证明的情况,由市级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查证函,由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给市级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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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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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主要是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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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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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警告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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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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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必须要有鉴定报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必须要有鉴定报告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现在一般会对是否为知名商标或商品进行诉前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委托鉴定,这样便于诉讼。与“鉴定报告”相关的重要第三方证据可能为如果双方均有注册商标的,关于在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如果涉嫌侵权人没有注册商标的,相关商标管理部门即地方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等。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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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认定
[律师回复]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公司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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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跟商标权怎么侵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的主要类型有,首先没有经过许可就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就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其次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商标权,两者都是属于侵犯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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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公司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公司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商标侵权案件什么情况下才能扣留封存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什么情况下才能扣留封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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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未侵犯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做出商标权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当事人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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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一)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二)去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制作投诉书或书。
投诉书或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诉书:应列明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标权利情况;(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及投诉日期。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
5、代理委托书。国内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国(境)外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并提交中文投诉文件及经认证或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什么算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通说认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
列举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如下:
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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