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时,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首先,对被拆迁户原来所持有的土地性质进行明确。
若该土地取得时间处于1990年5月19日前,则依据申办转让手续日期的标定地价,需以该值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反之,如果被拆迁户原来所持土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后获得的,那么需要根据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将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提高至60%。
另外,标定地价是按照宗地所在地级别对应的基准地价来确定。
除了考虑年期修正因素之外,其他诸如期日、容积率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影响的因素都不纳入修正范围。
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对于被拆迁户原土地是以出让形式获取的情况,其在转让拆迁安置房时无需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最后,针对以市场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