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家明文规定,自女性职工怀孕之日起,即享有产前健康检查之假期待遇。
在此期间,孕妇前往医院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将被视为常规出勤行为看待。
具体规范如下:
参照孕期周期划分,自怀孕首月至第六个月,孕妇每月均可享受1日之休假日,以供开展妊娠情况确认及参与相关健康知识培养等活动;而自第七个月起,每个自然月可获得额外的1日休息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