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区别:
第一,适用范畴有所差异。
撤销之权利的涵盖范围较为宽泛,它不仅适用于缺乏有效构成要素的合同范畴,同时也考虑到了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民事行为等情形;相较而言,解除权仅适用于已经依法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况。
第二,诱发事件有所不同。
撤销之事项是由相关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相比之下,解除权的诱发因素既包括了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又有当事人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第三,其产生的法律效应各异。
第四,申请执行的方式和途径彼此迥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