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属于被征收的房屋所蕴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所需的资金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行为所引发的企业生产运营中断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的赔偿。
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应遵循相应的法规政策,制定出适用于本区域内的补助与激励措施的方案,以此来向被征收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在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的数额,这一数额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款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款时,必须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先的使用情况、土地资源的自然条件、土地产出的收获值、土地位置的影响度、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及其变动趋势,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当按照每隔三年左右的频率更新或重新发布调整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款信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