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的详细解读:
第一步,仲裁当事人自主提出相关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因财产保全权利只能由仲裁当事人行使,且需要依法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后,裁决之前进行申请。
第二步,仲裁当事人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正式文书形式递交给仲裁委员会。
由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仲裁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故此必须将其送达至仲裁委员会手中。
第三步,仲裁委员会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规定,仲裁委员会务必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区域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步,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决定是否可行使财产保全权力以及如何实施相关权力。
第五步,若仲裁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但在此复议期间,该裁定仍然会照常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