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罪犯行为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犯罪预备,指的是行为人为实施实际的犯罪活动而预先进行准备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对于预备犯罪者而言,其可能会获得相较于既遂罪行更轻、更轻柔的惩罚,或者甚至被予以赦免。
第二,犯罪未遂,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已经开始实质性的犯罪行动,但却因为罪犯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犯罪。
此类情况下,给予未遂犯罪者较轻的刑罚或减轻惩罚措施,都是合理且合法的。
第三,犯罪中止,具体含义在于在犯罪过程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或通过自动、果断的方式成功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此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并未对此产生任何伤害,那么就应该被赐予宽恕,豁免其刑事责任;但若犯罪行为已经给社会或他人带来了损失与损害,应适度减轻处罚。
以上所述的特殊形态展示出了犯罪动机在不同阶段的存在及其最终结果,同时也反映出了法律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所持有的不同评价和处置策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