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特殊形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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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在我国是一类比较严重的罪行,这类罪行主要是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非法的手段,获取金钱或财物的目的。期间还可能出现损害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出现。那抢劫罪的特殊形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抢劫罪的特殊形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抢劫在我国是一类比较严重的罪行,这类罪行主要是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非法的手段,获取金钱或财物的目的。期间还可能出现损害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出现。那抢劫罪的特殊形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关键词:抢劫犯罪形态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都是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因而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以获取财物,成为正确认定抢劫罪以及区分抢劫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但是,由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多样性,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本文就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略谈己见。

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

上述情况中,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定罪量刑并无异议。关键在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抢劫罪。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目前,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对侵犯人身犯罪以后非法占有财物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后行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就定什么罪”,并进一步分析,认为只有“行为人先行侵犯人身的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后,又出于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行为获取财物的,对其后行行为就应认定构成抢劫罪,与先行的侵犯人身犯罪合并处罚”,对于后行行为是在他人失去知觉或趁其不备时实施的,则定为盗窃性质;对于趁他人倒地无力之际当其面实施后行行为的,从主客观相同一看属于抢夺性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忽略了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的关联性。由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在掳财时无须借助实施暴力行为。因而,根据行为人后行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其后行行为的性质,丧失客观基础。

其次,忽略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有重合之处,前行行为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本身就大于后行行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现行刑法,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后者。前行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发生的必然危害结果,又是后行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由于其前行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故意掠夺其财物,应当认定其后行行为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完全独立开来,依照各自犯罪构成定罪,在实践中会引起混乱。如某甲在拦路抢劫过程中,致某乙(女)重伤后,又临时起意将其强奸。不能因为某甲再实施强奸行为时未采取强奸罪所要求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或者某乙未实施反抗,就认定某甲不构成强奸罪或者某乙愿意与甲发生性关系。同理,如果前行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犯罪,后行行为是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能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含有暴力色彩,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

这类特殊形态主要指相关的犯罪者,在进行抢劫后对相关的被害者实施了性侵犯,并达到目的。我国对这类犯罪一般较为重视,对相关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后,后采取数罪并罚的手段,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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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为竞和犯的生成中,存在前后两个罪质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在甲罪既遂或者未遂后,临时起意实施乙罪。
  
2、虽然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罪质各异,但在构成要件上具有重合性。具体表现为,先行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后行行为有交集,或者能够被后行行为所覆盖。
  
3、后行行为的部分构成要件与先行行为结合在一起,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
  
4、先行行为与后行行为实质上是数罪。
  对于此种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前行犯罪中的危害行为在后行行为中进行二次评价,否则行为人后行行为得不到准确评价,有悖罪刑法定的原则。
  因此,对于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案件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由于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其后行行为即便未实施暴力胁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本身情节较轻,尚未使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应根据其后行行为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另外,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非暴力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在客观上导致被害人处在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状态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因为行为人前行行为、后行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无关联,则应分别按照前行行为、后行行为的具体行为定罪量刑并进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其行为就应当按照获取财物的具体方式和交通肇事罪实施并罚。
  二、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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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
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
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
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
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
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
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
(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
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抢劫案犯罪特征有哪些抢劫罪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抢夺转化为抢劫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理论界通说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当场”是对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限定,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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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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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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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抢夺转化为抢劫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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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理论界通说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当场”是对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限定,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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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你好,我朋友的孩子很是不省心,最近老是惹祸,都几次触犯了法律,属于累犯了,请问累犯抢劫罪是特殊累犯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法观点
1.累犯中“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指的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之罪
对于《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构成规定中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作何种理解?“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我们同意后一意见。理由是,累犯是《刑法》基于再次犯罪行为及改造需要对犯罪人作出的更为严重的否定评价。它不同于犯罪学上的累犯,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身份概念,而是犯罪人与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因为累犯作为一项量刑制度,是针对需要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既是构成累犯的基本条件,也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必要的载体。因此,《刑法》规定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必须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将无从落实。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集(总第35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对于累犯的从重幅度应从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罪行轻重等方面加以确定
一、累犯从重处罚的适用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刑法只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但从重多少,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为此,《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长期以来的量刑实践经验后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比例。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质越近、与前罪间隔时间越短、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越难以改造,需要从重的幅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1)前后罪的犯罪性质。犯罪性质虽然不影响一般累犯的认定,只是影响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认定。但是,犯罪性质必然影响所有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第
一,犯罪性质越严重,人身危险性也越大。比如,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罪的,不仅其社会危害性更重,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越大。第
二,前后罪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一般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再犯可能性更高。因为,犯罪分子巳经积累了犯罪经验、掌握了犯罪技能、锻炼了犯罪胆识等等,再犯同样的罪就轻车熟路,甚至熟能生巧了,显示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因此,相同情况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犯罪性质严重的累犯,从重幅度应当大于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累犯;同种累犯的从重幅度应当大于非同种累犯;前后罪性质相近或者相似的累犯,其从重幅度又应当大于前后罪性质不同的累犯。
(2)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前后罪的间隔时间不仅影响到一般累犯的认定,也影响到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一般而言,前后罪的间隔时间越短,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越大,从重的幅度就应当越大。
(3)前后罪的罪行轻重。前后罪的罪行轻重是认定一般累犯成立与否的要件之
一,也是考虑累犯从重幅度的重要因素。第
一,前罪轻重。一般而言,前罪越重、关押的时间越长,出狱后再犯罪,表明其越不堪改造、人身危险性越大,因此需要从重的幅度越大。第
二,后罪轻重。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后,不思悔改,不仅再犯罪,而且是犯重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因此,在相同情况下,后罪罪行越重,其人身危险性越大,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就越大。
二、关于重复累犯
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比如累犯出狱后再犯罪又构成累犯的,可称之为重复累犯,应当更大幅度从重处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3.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可以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
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是否可以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对此问题也有分歧意见,肯定论认为,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正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典型形式,理应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否定论认为,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在犯罪认定和罪名表述上与普通犯罪无异,比如在罪名中都不含“恐怖”两字,仅从罪名上无法辨认,在是否构成特殊累犯的认定上存在现实困难,因此,不宜将其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初步研究认为,特殊累犯中使用的“恐怖活动犯罪”,而不是“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说明不要求必须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必须是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才构成特殊累犯,只要有确凿证据证实是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不管是由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实施,还是由其他人实施,均宜认定为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当然,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必须从严掌握,特别是对于恐怖组织及其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犯罪,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充分的理由和十足的把握才能认定,否则不宜轻易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以免不当地扩大打击面。至于否定论提出的仅从罪名无从判定是否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问题,确实存在,必须高度重视、设法解决。初步考虑,修正后刑法实施后,可以在罪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恐怖二字,如“故意杀人罪(恐怖)”、“爆炸罪(恐怖)”等,以示跟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如果以后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另外,之所以将具有制造社会恐怖目的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原因还在于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往往是国外境外的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到国内进行恐怖活动犯罪,要认定在国内实施具体犯罪的行为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如果规定只有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才构成特殊累犯,无疑不利于打击恐怖活动,与修正特殊累犯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为此,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还应当包括由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可见,构成特殊累犯的恐怖活动犯罪所涉罪名是比较广泛的。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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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前罪的犯罪行为跨18周岁前后的,是否构成累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罗海军盗窃罪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其已满18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219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2.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不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闫涛盗窃不构成累犯案
本案要旨: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里的应当判处,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宣告刑,而并非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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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特殊累犯具体是指已经因为触犯危害国家安危、搞恐怖破坏、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在结束许赦宥之后的日子再次触犯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事情,特别累犯是“一般累犯”的对称,性质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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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抢劫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罪名,受到民众普遍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抢走,可能涉嫌构成该罪。而实践中对抢劫行为进行判断,就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内容。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非同小可,需要严格把握。而在具体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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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劫罪有何不同,抢劫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同点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而且两者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点,犯罪既遂形态的形态有哪些
[律师回复]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抢劫罪有什么情形不属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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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是怎么回事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抢劫罪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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