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劳动者是否为无业人员,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尽管他们属于劳动年龄段,但事实上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是不可能支持其误工费索赔请求的。
(2)对于在工地零星打工的农民工,法庭要求他们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在相应的时间段内确实进行了相关的体力劳动,只有在此基础上,他们的误工费索赔请求才有可能获得审理部门的认可。
(3)至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他们全职经营网约出租车业务,并且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如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等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后,才可能被允许索取合理的误工费补偿。
(4)当无业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劳动年龄并具有强烈的劳动欲望,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这段期间确实没有工作,那么可以视情况酌情考虑支援他的误工费申请。
(5)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告方,如果能够提交有力的证据来说明自己仍然在继续工作,并取得不菲的收入,同样也可以要求得到必要的误工费用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