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由原先的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升至现今的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几个项目并未被视为构成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因此用人单位仍需另作支付安排:
(1)针对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所享有的津贴给予;
(2)对于劳动者因加班或调换工时产生的工资;
(3)雇主应该为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以及(4)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在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可不纳入计算范畴的其他各类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