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有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与其直系亲属对于劳动能力或职业病等级评定有所异议,又或者对所传来的劳动能力和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在以接到该鉴定结果日期为起点,向前推算十五天内,至本市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一般而言,若当事人及其家人对工伤鉴定持有异见,即可通过申请工伤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申诉,可见二次工伤鉴定的存在前提便是先前的工伤鉴定结果遭到了质疑与反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