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剪辑对象:
“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规范文本如下:
生育险参保女工在产假期满或流产(引产)后一年之内,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需亲自携带以下文件材料前往南京市医保中心进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用申请递交流程:
第一,填写完整且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的《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第二,出示结婚证书正本以供审核;
第三,提交独生子女证件的正本以及若产下第二胎需同时上交《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待查;
最后,附上住院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对于门诊的流产(引产)手术则需另外提交病例报告以及病假证明便于医院审核。
请注意,以上申报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1号至10号(包括节假日在内)。
医保中心在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详尽审核之后,如认为具备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基本条件,就会按照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款项直接打入参保单位的账户中。
生育津贴按照月度计算,即从员工分娩或者是流产(引产)的当月份起即可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